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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海淘”?跨境电子商务的这些税你该知道!

日期 :[2017年09月3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111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举例

小王帮同事海淘1000元的奶粉应该怎样纳税呢?

解析

1.关税。因单次交易价格为1000元,未超过2000元限值,且未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因此关税税率为0。

2.增值税。增值税=1000×17%×70%=119(元)

3.消费税。因奶粉为一般消费品,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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