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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有何不同?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 :[2016年03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372

 

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有何不同?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


  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有何不同?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分析总结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35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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