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注意!2016年3月1日起,有补税行为的公司将无缘A级纳税信用级别!

日期 :[2016年02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888

 

注意!2016年3月1日起,有补税行为的公司将无缘A级纳税信用级别!

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上一页: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下一页:5月1日起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也能代理记账,记账许可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做账常见误区解读!

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没有发票不会做账;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2016-02-03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7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最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下面7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03-28
邦诚财税佛山分公司隆重开业

2016年11月23日,邦诚财税佛山分公司的开业大典隆重举行,邦诚财税的服务版图进一步扩大,区域战略实现加速,企业实力得到增强。
2016-11-24
广东国税首批省内通办业务成功在东莞、珠海上线

广东国税首批省内通办业务成功在东莞、珠海上线
2016-10-11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