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日期 :[2015年09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80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8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标签:

上一页:关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全国推广

下一页: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作为一名创业者,我为什么要选择代理注册公司和代理记账?

作为一名创业者,我为什么要选择代理注册公司和代理记账?
2017-06-06
注意了,这三项税收优惠若是没有享受的,允许追溯享受!


2021-10-22
温馨提示 | 年底还有发票没收到,如何处理?


2022-11-18
公司土地作价入股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那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我公司以500亩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乙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丙开发公司,待丙开发公司商业及住宅完成后,由乙方回购我公司在丙公司中的股权
2016-03-15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