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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加啤酒销量赠送一些促销品,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分别怎样处理?

日期 :[2016年03月1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63

 

公司为增加啤酒销量赠送一些促销品,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分别怎样处理?


提问


      我公司是啤酒生产销售企业,为增加啤酒销量赠送一些促销品,包括有冰柜、展柜,还有一些小商品,请问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分别怎样处理


专家回复


      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增值税处理: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费用处理。


分析总结


      如果是按照一定的进货金额,配送(赠送)一定的货物(展示柜、冰柜、小商品),可以采用折扣的方式处理较好。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函[200


标签: 促销 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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