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时购房发票遗失如何缴纳增值税?

日期 :[2017年08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29

 

案例答疑

2015 年11 月, 我公司( 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因为单位办公地址搬迁,遗失了这两套房屋的购房发票原件。2017 年1 月,我公司与购房人达成协议,拟将这两套房屋出售,请问在出售房屋时应如何缴税?购房发票遗失的情况下,如何差额缴纳税款?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取得的非自建的房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3 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你公司因搬迁丢失购房发票选择运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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