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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汇算清缴干货:企业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日期 :[2016年0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31

 

2015年汇算清缴干货:企业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政策的落实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

      (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等可加计扣除,如何界定“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范围?

      “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范围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口径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一)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二)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1.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2.编制计算机程序。

      3.进行试验、测试和分析。

      4.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5.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标;从事统计调查等。

      (三)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七、企业员工出差时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为员工报销的差旅费支出(含餐费支出)准予扣除。

      八、建安企业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由于材料支出金额大且在施工现场耗用,而且属于过去的事项,是否用于研发无法核实,如何进行管理?

      对于研发成果构成工程主体的一部分,无法对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准确区分的,其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则追溯期限如何确定?

      追溯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即不允许追溯至2015年以前年度。

      十、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没有规定专项用途,因此不满足不征收收入条件。

      十一、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油费、修理费及过路费等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关于代开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征管处规定执行。

      十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三、企业购进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十四、甲企业自产的金银花,专门供货给乙企业,乙企业用于制作金银花精华素冲剂。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适用于农林牧渔免征还是减半征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掌握上,如何划分观赏性作物还是一般性林木种植;中药材还是饮料作物。可否根据购买方经营性质来判断。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是作为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减半征税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参照企业种植的农作物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判断。金银花在《本草纲目》中有记载,属于药材,且乙企业用该原料生产的金银花精华素冲剂属于药品,因此甲企业种植的金银花项目属于中药材的种植,应按免税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怎么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建议分以下情况判定:(一)存货单笔损失是指与固定交易一方签订的一笔合同中涉及到的存货交易损失。(二)存货单项损失是指就一项存货而言出现的交易损失。

      十六、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含税价的(增值税除外),其支付的价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除外。

      例1: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6000元(为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6000*20%*25%=800(乙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6000-800=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6000

      (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不含税价的,应将不含税价换算为含税价。企业依据经换算的含税价计算并实际负担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例2: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5200元(为不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企业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向乙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5200/(1-20%*25%))*20%*25%=800(甲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5200+800=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5200+800=16000

      十七、境外母公司为其下所有子公司的公司财产在境外投保财产保险,且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注明参保财产隶属关系,费用由母公司垫付,之后再由境内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境外保险公司将相关票据开给母公司,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况,子公司可凭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相关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其中保险合同以及相关凭证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十八、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企业提前预付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摊销?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租入方提前预付租金,那么应按照预付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扣除;出租方应按照预收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确认收入。

      二十、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得税上还能否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附表存在差额是否有影响?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暖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存在差额属于正常差异。

      二十一、企业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应交税款,但为了减少抵税风险,对于汇缴应退金额较大的,建议企业通过办理退税手续进行退税处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按照征管流程要求,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手工抵缴欠税手续。

      二十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建议市局在税源管理平台上开发实时查询模块,以便在汇缴期间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目前税源管理平台不能实现实时更新数据,且明年金三系统上线后税源管理平台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建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系统的“查询统计”模块或CTAIS2.0中“申报查询”模块进行实时监控查询。

      二十三、建议开放企业自主更正申报权限,一方面可以提高汇缴申报准确率,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办税服务压力。

      目前CTAIS申报接口规范不支持企业自行从网上申报端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十四、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额无法在表中体现?

      如果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且被合并企业存在尚未弥补亏损额时,可通过修改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计算表》和进行以前相关年度的补充申报实现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的结转,并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进行亏损弥补。

      二十五、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有待进一步明确,是否与A00000中104从业人数口径一致?

      建议参照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从业人数的计算口径,即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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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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