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退货是否必须要开具红字发票,可否在下一次抵减,不开具有何处罚?

日期 :[2016年02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0361

 

发生退货是否必须要开具红字发票,可否在下一次抵减,不开具有何处罚?


提问


  1.增值税发票开具品种超过8行的是否必须开具清单,不开清单税务上会有何处罚,寻求相关政策、文件?


  2.发生退货是否必须要开具红字发票,可否在下一次发货中抵减,不开具红字发票有何处罚?寻求相关政策、文件。

专家回复

  1.必须开具清单。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日发布国税发【1994】057号         
  
  专用发票的票面上,只能打八行字,如果商品种类很多,又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写不下,这时候就需要用清单。清单录入是在开发票时,发票上方有一个清单按键,点击后就可以录入清单,此时发票上会显示详见清单。

  2.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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