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合作问答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日期 :[2016年02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885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提问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专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租赁合同出租第一年免租期,第二年租金一次性收取,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喜报!邦诚财税清溪公司成为东莞市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联络处!

12月17日,东莞市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联络处挂牌仪式在东莞邦诚财税清溪公司举办,东莞市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会长
2015-12-17
“五证合一”相关答疑

10月1日起,广东全省同步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时,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一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2016-09-30
东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揭牌,将创新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东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揭牌,将创新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2017-10-23
重磅!国税总局:纳税申报要大精简!

重磅!国税总局:纳税申报要大精简!
2017-10-13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