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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必备!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常见误区及税会处理思维导图!

日期 :[2021年11月1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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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就像是给公司进行一年一度的大扫除,通过汇算清缴,企业需要对过去的一年进行盘点,算算企业挣了多少钱?该缴多少税?


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因此汇算清缴的工作十分重要。针对容易出错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小编精心整理了几个常见的案例:

易错点一

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政策具体规定上看,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举例来说,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计3人,统一由其集团母公司直接委派,并下发任职书,这3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任职,由A公司发放工资,且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此外,10人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为实习人员;2人为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做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A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人员则属于在A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所支付的工资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易错点二

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非现金形式。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发生,但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了实物类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比如,很多企业会以实物形式,向员工发放生产奖、质量奖等各类奖励。这些奖励虽然不是现金,但也属于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要折算成一定的价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不过,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是福利性质的实物,如过节时发放的米、面、油等,因这类实物不属于支付员工的必要劳动报酬,只是企业额外给员工发放的福利,不应计入工资薪金,而应作为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已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换句话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一些企业会固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在会计核算时并没有将其记入“工资薪金”,而是记入“通讯费”科目中,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直接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忽略代扣代缴通讯补贴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讯补贴,将不能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年末预提了年终奖,但到次年的3月~4月才会发放。对这部分支出,只要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易错点三

特殊规定未能足够重视

除了按月支付给员工的必要劳动报酬外,企业可能还存在其他一些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特殊情形,需合规确认工资薪金总额。


比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时,企业应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及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王先生2019年1月取得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施权价为每股6元,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每股10元。王先生2020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6)×10000=40000(元)。这时,甲公司应将这40000元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还要注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国有企业已经纳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一旦实际发放数额超过工效批文的工资总额,超出部分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另外,为了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常见误区一

工资薪金扣除对象为跟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

案例详情:

案例剖析:


1、对于A公司来说,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部分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2、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A公司相应的培训费支出做劳务处理,不得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3、其余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A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例中的临时工需要区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主要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员工也需要特别留意,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本案例中的情况为直接支付给个人,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6、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若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例如:工资表、签收表、转账单据等。


政策依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酬的税前扣除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也可参照下列情况: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个税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


5. 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

常见误区二

今年支付了上年的工资奖金,汇算清缴记入了上年度

案例详情:

案例重点:


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官方回复:


2021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值得深思的问题:


跨年度支付有2种情况: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


同样都是税前扣除,有的人认为跨年了但是在汇算清缴前支付的可追溯到汇缴年度扣除;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支付的,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观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观点二:与上述官方回复出发点一致,企业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可以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强调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没有规定具体哪一个年度计提,因此应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


温馨提醒:针对此种情况,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先咨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常见误区三

公司要求员工找发票抵工资奖金,用这部分工资税前扣除

案例详情:

案例剖析:


这样的操作很普遍,员工上交的发票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这样公司税金同样也可以免去部分,这样就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实际利润。对个人来说,也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看似“双赢”。实际上,员工以月收入获得的社会保障如社会保险、公积金、产假工资等,这些都只会依据账面的工资数来核算,发票抵扣的工资不核算在内,相关保障将大幅缩水。


从税务的角度,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源的流失。案例中的发票非企业日常经营中真实发生的业务,是不得扣除的。强行扣除只会让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财务人员也将担心税务的随时稽查,百害而无一利。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费用”顶替“职工薪酬”是违反会计准则行为,轻则不符合单位财会制度,重则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关于工资,整理了以下比较常见的涉税风险: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工资薪金的税会处理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着这样的逻辑关系,企业所得税A105050表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的福利费等。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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