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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年06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22

 

公     告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规定,我局决定调整目前提供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即机读档案)查询、打印服务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71日起,需要了解我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通过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qyxy.dg.gov.cn/)自行查询和打印。我局档案查询窗口实行3个月过渡期(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过渡期内继续提供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打印服务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提供上述服务。

如需查询、打印除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以外的涉及工商登记的其他资料,请前往市工商局查询窗口办理。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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