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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社保减免延长至2022年!将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日期 :[2021年02月0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301

 

最近,官方释放各项利好消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到2022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继续执行!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好消息!社保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

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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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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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将该项政策延长到了2021年4月,此次会议则表示该政策将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

对此,各个地区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广东人社部等。具体降低的幅度需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减免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今年除个别地区还有一定程度的减免外,多数地区正常征收。

而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虽然缴费比例不高,但费率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降负了!


二、官宣!生活服务业继续免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1月28日,财政部召开的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上表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持续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

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意味着什么?该消息一出,有观点认为生活服务等行业继续免税有望了,那到底是这样吗?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常指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该政策规定了小微企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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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到底如何享受这项优惠?

小规模季开票超过30万,三种情况可免税!

情形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A,2020年第二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60万元,开票额6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36万元,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24万元,小于30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情形二:小规模纳税人B,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共计36万元,全部开具发票。其中销售不动产收入8万,则扣除不动产收入后的销售额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

情形三:小规模纳税人C,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发票38万元,其中10万元的发票是补开第一季度已申报增值税的发票,由于第二季度实际销售额只有28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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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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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原本的执行期限就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今年肯定继续免税啦。

除此之外,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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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各开票软件显示来看,小规模3%继续减按1%执行基本可以确定了,只等正式文件发布。

第二项优惠政策目前并没有延续的迹象,开票软件上相应的项目已经不能选择“免税”了。这项政策同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即使财政部的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出“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信号,也不能说明它会延续!

所以目前纳税人应该正常的开具征税发票,若后期出台减免政策,按照规定操作依然可以享受减免。

附:2021年继续执行的12项税收优惠1、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销售额 30 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13号印发)执行。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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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a、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货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

b、保费收入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注: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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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自2020年5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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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100万且不超过300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需同时满足: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3)业人数不超过300人;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019年l月l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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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a、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取得的,以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注:小额货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货款。)

保费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注: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b、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货款公司按年末货款余额的1%计提的货款损失准备金

注: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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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自2021年1月l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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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注: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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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税费

(1)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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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税费等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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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和行为税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l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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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保金

实行分档征收:安排残疾一人就业比例大于等于1%按应缴费额50%征收,小于1%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免征: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30人。

注: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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