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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A级纳税信用企业涉税政策简单汇总!

日期 :[2016年02月1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115

 

纳税信用A级企业涉税政策摘录12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纵观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对企业管理方式及颁布税收政策更多的体现了纳税信用等级。现将A级纳税信用企业涉税政策做个简单汇总。个人能力所限,如有不完善请补充。谢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2-4)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2)

       一、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注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或B级别)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文号:税总发[2015]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0)

      第九条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一、方式方法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共同开展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

      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文号:中税协发[2015]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8-11)

      【升级规范】

      (1)为执业资质AAAA以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一对一政策解答服务,提供业务专家解答复杂问题咨询服务。

      (2)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2)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1-7)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8-28)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7-30)

       第二条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7-4)

      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3-24)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文号:国税发[2008]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8)

       第三条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2)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本条为网友胡余山补充)

      注:

      1:以上涉税政策基本是摘自文件中,查看文件全文请自行检索。

      2:涉及纳税信用为A级的相关政策如有遗漏,请跟帖补充。

      3:以上总结仅供学习交流,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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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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