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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出台不少所得税新法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关键环节别忘了!

日期 :[2016年01月2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33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环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2015年出台了不少新法规,汇缴工作难度不小。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在细节上下功夫,要关注法规的变化,纳税事项的调整,税收优惠的运用,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关键环节。


仔细填写申报表


      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十分重要。首先,纳税人应明确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结合现行税收法规,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相关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其次,注意报表的勾稽关系,比如,分期收款、政府补助等同一项业务在不同报表中的分配。政府补助,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9行反映,一部分又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且这两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分类,属于享受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再次,注意报表调整栏次填写,比如,申报表主表将境外所得和税基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项目中剔除,单独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这样,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就包括三个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二是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三是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


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


      2015年出台了一些所得税新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所得额进行调整,汇算清缴时要根据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与原政策有较大的不同。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新政策,对所得税影响较大,要特别关注,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汇缴事宜。


把握收入费用计税标准


      税法中的收入与会计规定有差异。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或所得,如视同销售收入;也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则作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有些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按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费用主要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销售佣金、折旧费用、捐赠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另外,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年度末的5个月内,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未超过5年的,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关注优惠政策的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正常备案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相关事项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在税前进行反向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一照一码”配套改革:清理账户是必需环节


       “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还需要推进其他配套措施的改革,其中清理账户是必需的一个环节,相应地还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照一码”文件的系列推出,体现了市场主管各部门对此工作的高度重视。“一照一码”制度的实施,对深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改革提出了诸多迫切的要求。“一照一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而“一照一码”制度的推行仅仅是奠定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大厦的建设必须伴随着一系列的支柱、构架的建设才能实现,其中一项首要的支柱性工作就是清理账户。


为什么要清理账户?


      账户,是法人或自然人从业、管理货币资产、实现资金流转而在金融部门开设的户头,是金融机构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办理资金收付等各项业务,进行记录所设置的一种簿籍。通过这种金融账户,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反映、调节、监督和管理,是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基础。经济活动中,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在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才能方便地通过金融账户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存取业务。


      金融账户中,日常大额资金周转常用的应该还是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其中,基本账户为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同时,随着业务工作的需要,经营者会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有意识地区分关联发票的账户和无发票业务的账户。这种多头设立账户的行为与过去多种执业代码管理的混乱关系交织在一起,为经营者逃避金融监管、洗钱、逃税营造了生存土壤,也为经营者做假账、设立几套账提供了方便。这种现状不做彻底的治理,地下经济就不可能得到彻底根治,掺杂其中的不良信用也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清理账户,是指在全面实行“一照一码”制度的基础上,对“一照一码”名下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所谓清,是要搞清楚经营者名下在多少家金融机构、什么地方、开设有多少账户;所谓理,就是将经营者开设的各种账户归结到“一照一码”名下,市场主管、协管的各个部门都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在“一照一码”的名下顺藤摸瓜了解和掌握经营者账户的收支情况。清理账户的前期工作,应首先将“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前的旧代码体系,尽快统筹改革置换为“一照一码”制度下统一的新代码。统一置换新代码后,要求“一照一码”的标的主体到其开户金融机构撤换备注代码。限期未撤换备注代码的账户,相关金融机构有义务冻结该账户的运作,直到撤换备注代码后解冻。


清理账户需要做哪些工作?


      统一代码。清理账户的必备条件是统一代码。虽然2015年10月1日后工商、税务、质检部门登记代码合而为一,但大量的市场主体是此前登记的业户单位,需要尽快限期将其旧代码更新为统一代码。相关部门对旧代码向新代码的更新统一尚未列入议事日程,代码不统一,就不能顺利地清理金融账户,统一“一照一码”的预期目标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的首要工作是尽快推进代码的更新统一和相关部门的多证合一。


      监管主体。事关社会诸多领域的重大事项改革,必须要有相关的权威部门牵头推进和监管。由于账户管理关系是在金融机构开设,在其他相关部门报备,所以,账户清理的推进工作最好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推进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金融机构负责建立“一照一码”与账户码的关联关系和标准化工作,账号标准最好是金融机构分类码+市场主体识别代码,可以方便社会识别市场主体账户“多户一码”和隶属金融机构关系,方便全社会的共同监督。


      账户信息共享。金融机构按照“一照一码”要求清理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充实社会征信体系内容,可以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市场主体开有多少个账户,在什么地方、哪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方便涉税汇算清缴、稽查和经济纠纷等司法核查账户信息。


      法律保障。按照“一照一码”要求清理账户并实现数据共享是一项系统工作,关系社会的各个领域,需要法定原则保障。首先,“一照一码”、“多证合一”的实施,不能仅凭某一会议决议文件就形成系统制度,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规范其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完善其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其次,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推进账户清理工作,明确账户清理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明确责任机构的监管义务和社会责任;再次,要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市场主体账户共享信息相关部门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通过法律形式,将“一照一码”关联的账户信息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确保建立一个保障“一照一码”账户信息健康运行的法律环境。


      总之,“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并非仅仅是质检、工商和税务三个部门登记合而为一那么简单。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和支柱,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相关部门都应突破狭隘的部门利益和旧的管理体制束缚,牢牢把握机遇,推动征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展望未来,税收管理工作必将融入现有的社会网络资源和征信体系中,让社会网络资源和征信体系充分为我所用,实现互联、互通、互利,做到事半功倍,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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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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