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司之间的一笔借款,竟然借出了大风险!

日期 :[2017年11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229

 

业务案情还原


某市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借款利息计税


1、借款本金=8000万元

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

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

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


参考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税提醒


(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


(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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