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开具、使用容易操作失误的几个环节

日期 :[2017年04月2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8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符合条件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啦!真是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呢!


    不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与其他发票有着较大的差别,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使用上容易操作失误的几个环节,大家看看吧。

发票开具

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征收率都是3%;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征收率为5%。

  

  我们在实务中会发现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或6%的税率,后续处理十分麻烦,各位一定要注意喽。

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


  (一)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第一步

  销货方或购货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信息表》具体由谁在开票系统中上传开具呢?这个要分情况讨论的。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或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已认证抵扣或未认证无法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第二步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票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在发票邮寄等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的情况,对购货方的认证抵扣带来影响。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报送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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