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土地价值是否可作为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日期 :[2016年04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820

 

自然人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土地价值是否可作为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提问


      某房地产公司接受自然人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该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作价入股时,免征营业税,未取得发票,但缴纳了契税。该房地产公司在该土地开发房地产完成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自然人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土地价值(按缴纳契税确定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专家回复


      1、不可以。理由:《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也就是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贵公司销售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对贵公司比较有利。


      2、贵公司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汇总纳税就是分公司不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一计算应纳税额。


      4、您的理解正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


      (八)销售不动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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