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7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日期 :[2016年03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73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7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小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小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小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汁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周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小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

      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字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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