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宣传活动发放给过路人的小礼品(如湿巾、纸巾)属于视同销售吗?

日期 :[2016年03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9513

 

销售宣传活动发放给过路人的小礼品(如湿巾、纸巾)属于视同销售吗?


提问


  房地产公司因销售宣传活动,发放给业主或者参加活动人员,或者在路边发放给过路人的小礼品,例如湿巾,纸巾,洗衣液,水杯,手套,茶具,等等这种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专家回复


  根据您的问题信息,可以根据发票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建议增加一些更好的佐证材料,比如宣传方案材料、现场活动照片打印件等。

  另外,您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增值税上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与营业税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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