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是否每年都向税务机关备案?

日期 :[2016年01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045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


  1、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享受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4、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技术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相关规定,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许可使用权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本条件。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企业不涉及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填写报表?

  答:2016年1月征期开始,预缴申报表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改为选填表。企业本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填写该表;但如果企业本年度以前(月)季度申报时享受过该政策,本期申报仍要填写该表“原值”“累计折旧(扣除)额”等相关累计栏次。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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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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