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销货方,开给客户的发票由于失误,对方拒收,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日期 :[2016年01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642

公司是销货方,开给客户的发票由于财务人员变动交接失误,即将超过180天对方拒绝接收,现在想开红字发票,是否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五、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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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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