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五大易犯错?问题不容忽视!

日期 :[2015年1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35

 

新《广告法》实施:五大易犯错问题不容忽视!



新《广告法》91日正式实施,短短4个月时间,违法广告数量下降了近70%,违法广告时长也下降了近87%。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不容忽视,

新《广告法》实施4个月成效显著,分析五大问题易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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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广告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信息相区别

不属于广告:不以推销为目的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

不等于广告:商品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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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代言人的认定

广告是广告主的意思表示。

属于代言人:著名影星:xxx 广告中出现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时,则断定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

不属于代言人:路人甲 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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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绝对化用语的使用范围

禁止在广告中这些用语:“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不是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最”字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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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假广告的认定

“虚假广告”: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广告。

“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

 

5、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要适用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信息传输、发布平台时不是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应知”应包括以下情形:

1、广告监管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提示告诫或者公示的;

2、消费者组织发出通知书函,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

3、消费者投诉特别集中,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

4、有证据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进行过编辑处理的;

5、基于现有技术水平,监测搜查手段容易进行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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