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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有风险?这些误区您可得当心啦!

日期 :[2017年03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814

 

企业进行零申报,大家都不陌生。但是零收入就做零申报吗?没有应纳税款和零申报是一回事吗?要知道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存在税收风险。今天,小编就整理了零申报的几个常见误区,赶紧对照检查,厘清风险~~

误区一:免税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开了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误区二: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250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以开票总金额/1.03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0.03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误区三: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刚刚开业,这个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进项税额8500元,已经做了认证,但是没有取得收入,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这个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简单办理了零申报,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造成公司损失。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8500元填入申报表,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误区四: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长期亏损,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你做了零申报可就是给自己“挖坑”了,万一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如果你当年度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还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哦!

误区五: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平时给客户提供建筑服务,也销售一些建材,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我们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已经到办税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3000元税款,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的做零申报处理。您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您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误区六:取得未开票收入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取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都是未开票收入,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取得未开票收入也应当如实申报,否则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您应当把当期收入5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中,按规定缴纳税款。

问:这下我搞明白了!原来关于零申报有很多学问呢,免税、无应纳税款、零申报,虽然最后的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0,但是区别可大着呢!

答:是的。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可是有风险的哦!来,我们一起来看重点:

重点

一、影响信用等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其中第六条指的就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属于偷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纳税人,除判定为D级外,还会:


(一)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


(二)税务机关将会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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