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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比旧的政策有哪些变化?

日期 :[2016年01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26

 

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变化:


      1.扣除范围放宽

      2.扣除费用扩大

      3.核算管理简化

      4.追溯享受优惠

      5.实行备案管理


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 不使用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变化二:扣除费用扩大


      原政策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

      新政策: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变化三:核算管理简化


      原政策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新政策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变化四:追溯享受优惠


      原政策规定,企业在该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其他年度或者是提取但未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能扣除。其他年度或者是提取但未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能扣除。

      新政策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变化五:实行备案管理


     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

     新政策规定,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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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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