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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经常遇到这些问题:失控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日期 :[2015年12月1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32

 

是不是经常遇到这些问题:失控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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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去年12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抵扣了进项税,今年3月份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是缺联发票,让企业与对方单位联系。联系之后发现对方单位1月份未进行纳税申报,现在税务局要求企业进项税转出,合理吗?

 

失控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情景1


公司这个月取得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当前抵扣了进项税。


可过了三个月,接到了税务局通知,说发票时缺联发票。


我们赶紧与开票单位联系,发现原来对方单位1月份未进行纳税申报。

 


?疑问: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进项税转出,合理吗?


先看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第二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规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凭证;


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


公司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销售方申报并缴纳税款后,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方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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